• 2018-08-31 13: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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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国家外汇局又通报23起外汇违规案,工行中行交行招行均中枪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处理局深化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力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效劳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变革三项使命,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分力度,严厉打击虚伪、诈骗性生意,保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揭露法令》(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则,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子通报如下:

      事例1:安全银行厦门瑞景支行违规处理转口生意案

      2016年2月至10月,安全银行厦门瑞景支行未按规则尽职审阅转口生意真实性,凭企业虚伪提单处理转口生意付汇事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00万元人民币,责令追查负有直接职责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职责。

      事例2:浙商银行上海自然语言解析分行违规处理转口生意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则尽职审阅转口生意真实性,凭企业虚伪提单处理转口生意付汇事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92万元人民币。

      事例3: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违规处理生意融资案

      2016年,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凭企业虚伪报关单和发票,违规处理生意融资事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2.86万元人民币。

      事例4: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处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在处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则对债务人主体资格、借款资金用处、估计还款资金来历、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生意布景进行尽职审阅和查询。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跨境担保外汇处理规则》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140.3万元人民币。

      事例5:民生银行天津沿海支行违规处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沿海支行在处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则对估计还款来历、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生意布景进行尽职审阅和查询。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跨境担保外汇处理规则》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事务3个月,责令追查负有直接职责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职责。

      事例6: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处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在处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则对借款资金用处及相关生意布景进行尽职审阅和查询。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跨境担保外汇处理规则》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3.81万元人民币。

      事例7: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违规处理常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生意布景企业违规处理预付货款付汇事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事例8: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违规处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运用167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处理分拆售付汇事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事例9: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重复运用仓单,对外付汇1122.52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2.19万元人民币。

      事例10:深圳市瑞驰福生意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驰福生意有限公司虚拟生意布景,运用虚伪报关单,对外付汇164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28万元人民币。

      事例11:汇众道和动力控股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5月,汇众道和动力控股有限公司虚拟转口生意布景,运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938.07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59万元人民币。

      事例12:淄博高新区外国语校园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区外国语校园运用1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分拆购付汇方式向境外搬运资金117.29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0.25万元人民币。

      事例13: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虚拟生意布景,运用虚伪发票,对外付汇33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1.27万元人民币。

      事例14: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6月,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虚拟转口生意布景,运用虚伪报关单和提单,对外付汇887.83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50.94万元人民币。

      事例15: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9至12月,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运用9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不合法搬运资金算计454.06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8.30万元人民币。

      事例16: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拟转口生意布景,运用虚伪提单,对外付汇882.06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4万元人民币。

      事例17: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不合法套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复运用报关单处理生意融资,金额算计212.87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不合法套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条,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事例18:浙江籍夏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夏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操控的境内账户,经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归还境外赌债。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18万元人民币。

      事例19:浙江籍王某不合法生意外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王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将1497.28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操控的境内账户,经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

      事例20:新疆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孙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运用多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不合法搬运资金算计574.07万澳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46万元人民币。

      事例21:广东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运用6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不合法搬运资金算计247.76万英镑。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事例22:湖北籍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运用5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不合法搬运资金算计331.84万加元电梯门地下停车场媒体广告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59.8万元人民币。

      事例23:安徽籍卢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卢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运用1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不合法搬运资金算计188.68万加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8.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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